I-601A临时豁免简要及评论

- 李亚伦律师 1

2013年1月3日颁布“特种直系亲属因非法居留不得入境的临时豁免”最终规则,允许因非法居留无法调整身份的美国公民的父母,配偶和子女(满17岁的未婚子女),在美国接受豁免申请免除不准再入境的惩罚。此豁免申请将于非法移民决定是否去美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办理移民绿卡签证面谈之前递交和审理。按照I-601A之前的规则,无法在美国调整身份为永久居民的直系亲属,必须离开美国,去海外办理移民签证的面谈,案件被拒绝后,再要求递交豁免的申请,审理豁免申请的这段时间必须在美国之外的地方等待,并期望豁免案件不会被拒绝。I-601A临时豁免批准的准则是要显示若申请人无法返回美国,美国公民的父母或配偶的生活将受到极端的困难。下列是申请准则的简要及评论,供读者参考:

A)符合条件的外籍人士:
1。递交申请时人在美国,并做面容扫描和打指模;
2。只有在美国非法居留受到不得再入境惩罚的人才得离境;
3。必须是美国公民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或子女,如果是子女,必须年满17岁) ;
4。必须是I-130直系亲属(IR)申请已获批准的受益人;
5。I-130直系亲属(IR)申请案件正在国务院等候审理,且已支付移民签证费并有收据证明;
6。将离开美国去海外领取直系亲属(IR)移民签证;
7。提供若申请案被拒,美国公民的配偶或父母生活将极端困难。

B)不符合条件的外籍人士:
1。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已有一份正在审理的I-485调整为永久居民身份的申请;
2。正在上庭做遣返的程序,除非此遣返程序已行政上关闭,在递交I-601A豁免申请的当日没有被重新安排上庭;
3。已有移送出境令,不得入境令,或从美国驱逐出境者;
4。过去有移送出境令将受到恢复原令的人;
5。国务院已于2013年1月3日前安排移民签证面谈时间的人,即使于2013年1月3日当日或之后没有去面谈、面谈取消或改期,均不符合条件;
6。无法证明如申请案被拒会导致美国公民的配偶或父母生活将极端困难,或申请案在酌情决定时应该予以批准;
7。除了在美国非法居留的理由外,具有其他不符合给予移民签证的原因。

C.)何时递交I-601A临时豁免的申请:
豁免申请只能在下面2个条件都达到时递交 - 2013年3月4日,或收到国务院全国签证中心(NVC)的缴费收据,并将收据放入I-601A豁免申请文件的包裹中。

D.)费用:
I-601A豁免的申请费是$585美元,再加上$85美元的面容扫描和打指模处理费。支票或汇票应付给“国安局”。邮寄信箱号码尚未公布。

E.)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在其I-601A草案表格说明中提及生活极端困难的考虑因素:
1。健康 - 例如:身体或精神状况需要持续的或专门性的治疗;在国外的这种治疗的可行性和质量;预计治疗的时间;慢性与急性或长期与短期的病情。
2。财政方面的考虑 - 例如:未来的就业机会;卖房子、出售企业或终止专业营业的损失;生活水平下降;短期损失回收率;特殊需求的费用,如有特殊需求儿童的特殊教育或培训;照顾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用(年老和生病的父母)。
3。教育 - 例如:丧失高等教育的机会;教育选择的低质量和有限范围;目前课程需中断;需接受外国语言或文化的教育,造成在时间上或降班级的损失;特殊教育的可得性,如特定领域的培训课程或实习。
4。个人因素 - 例如:在美国、出生国或入籍国的近亲;配偶/子女的分离;当事人的年龄;在美国居住的时间和与社区的关系。
5。特别因素 - 例如:文化,语言,宗教,种族的障碍;恐惧迫害的真实性;人身伤害或受伤;社会的排斥、污名;使用(或无法获得)社会机构或结构(官方的或非官方的)的支持,指导和保护。

F.)I-601A草案表格说明中建议申请人须要包括但不限定于以下的文件:
1。符合极端困难条件的亲属或其他人所声称的宣誓书中说明他们了解所声称中的极端困难情况;
2。专家的意见;
3。雇佣或业务关系,如工资记录或税务报表的证据;
4。每月的支出证据,如“住宅抵押贷款”,“租赁协议”,票据和发票等证据;
5。其它财务或金钱的记录证明所声称的经济困难;
6。医学文献和/或由医疗专业人员的评估支持所声称的医疗困难;
7。社区组织的成员的纪录,义工的确认和文化联合会的参与证据;
8。出生/结婚/领养证明书支持所声称的家庭关系和联系;
9。原居国家状况报告;
10。提供其它相信能支持所声称困境的证据。

G.)为什么建议要由有能力而精通I-601豁免申请的法律顾问代为申请:
1。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中心于2013年1月3日的最终规则中表示,审理I-601的统计数据显示其拒绝率为34%;
2。这些年来一般的共识是 I-601的申请并不是可以由当事人自行提出申请那么容易的。 虽然称职的律师不一定能保证成功, 但是适当的法律代表可使成功的机会大为增加。
3。许多评论者认为,目前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中心对极端困难的标准太过严格,必须要放松,但该局答复说它不会对已作出决定的极端困难标准,或极端困难的定义作出修改。

H.)全国签证中心(NVC)的处理步骤:
1。在提出I-601A豁免申请前必须先通知全国签证中心 。如果没有事先通知全国签证中心, 会导致全国签证中心安排移民面谈时间, 届时申请人必须通知已安排移民面谈的领事馆才能递交临时豁免的申请。
2。支付移民签证处理费后必须立即通知全国签证中心, 电邮给全国签证中心的电子邮箱 (i601a@state.gov)之后再递交临时豁免的申请。请在电邮的主题栏中(SUBJECT LINE) 提供申请人(移民受益人Applicant)的姓名和出生日期 及提出申请人(Petitioner)的姓名和出生日期。
3。申请人应特别注意I-130已经批准并已转到全国签证中心的案件。这些案件可能因为没有答覆全国签证中心的联系, 申请已被撤销或终止。那些签证排期已排到,而且案件在全国签证中心已超过一年的案件, 全国签证中心会发信问申请人是否还有兴趣继续移民签证。假如这封信在寄出一年内没有得到回覆, 全国签证中心就会开始终止该案的程序, 如果申请人能证明没有继续进行移民签证是超出申请人可控制的情况下, 该申请可能可以在一年内提出恢复原案 。

以上的简要和评论并非旨在涵盖所有I-601A将出现的处理问题,但希望给读者一个移民局在审理临时豁免申请案时的概念。

1本文作者有30年以上的移民法经验,律师事务所设在纽约市。Martindale-Hubbell Law Dictionary 律师指南中给予AV全美最卓越律师等级的评价,这是一个在法律能力和道德标准上均属最高的荣誉。他也被列为大律师公会的卓越注册律师,纽约超级律师(2011-2012)的名单。李亚伦律师曾于一九八五年两次获中华民国奖状,表彰他在移民与人权方面的杰出贡献;他也名摘美国律师名人录,并以专家身份在法庭就移民问题作证。他的文章广泛地登载于中文报纸世界日报和星岛日报上,并为主要移民刊物,Interpreter Releases和移民日报(Immigration Daily)撰写文章。他曾是巴基斯坦之声报纸Pakistan Calling每周移民专栏的荣誉编辑。他过去也在日文刊物OCS和巴基斯坦报纸MUHASBA上撰写文章。他的文章" 布希总统临时工人计画与相关待审立法之分析“是Interpreter Releases在美国移民律师协会2004年年会上的头条文章,还有他以从未被任何法庭裁决过的法律问题在第二巡回上诉法庭以"首地国际公司对抗移民局”胜诉,并成功地挑战移民局40多年来根据模糊的标准撤销已经批准的移民签证申请的政策。此案的价值是成为先例,遗憾的是,布希总统当局在2004年的情报改革法案特地针对此案改变了政策。李亚伦律师在各类报纸和杂志上所发表关于移民法律的文章多达1,200篇以上。李律师于1977年成为俄亥俄州律师业一员,1982年加入纽约律师业,之后又进一步的成为受理纽约南、东、西区地区法庭及第二巡回上诉法庭案件的登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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